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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相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王相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敏。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律师。被告王相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相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密水街道小胡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相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