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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谋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谋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王谋谋,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谋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求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谋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1987年农历10月,与王谋谋结婚。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随着时间的延续,王谋谋的一些缺点开始凸现,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打骂。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李某某与王谋谋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居民身份证,证明李某某的身份情况。二、婚姻证明,证明李某某与王谋谋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三、户口簿,证明家庭成员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王谋谋对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王谋谋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采纳。经法庭陈述、举证、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事实:1987年农历10月23日,李某某与王谋谋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8年10月5日,李某某与王谋谋生育一女李某甲。1993年3月20日,李某某与王谋谋生育一子李某乙。2014年3月14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王谋谋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维持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请求离婚,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谋谋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黄求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戴国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