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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红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买元福与何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元福,何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红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买元福,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被告何海,男,1974年3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元福诉被告何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买元福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元福以与被告何海私下协商处理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元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买元福负担。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