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买元福与何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元福,何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红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买元福,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被告何海,男,1974年3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元福诉被告何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买元福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元福以与被告何海私下协商处理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元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买元福负担。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