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饶大兵与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大兵,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饶大兵,男,生于1974,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刘林,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饶大兵与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大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饶大兵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露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帅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