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清满诉被告何永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清满,何永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贾清满。被告何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清满诉被告何永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清满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清满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清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贾清满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