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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覃卫华、谭晓燕违反计划生育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覃卫华,谭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会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法定代表人黄丽辉,局长。被执行人覃卫华,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谭晓燕,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覃卫华、谭晓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覃卫华、谭晓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52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家坪乡征决(2013)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家坪乡征决(2013)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覃卫华、谭晓燕在2014年5月10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家坪乡征决(2013)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费279元,由被执行人覃卫华、谭晓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美松审判员  粟 谦审判员  许积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