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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解江与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王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江,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王冠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385-1号原告:解江,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进铸管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亚琴,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311-1号东宫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邵贵祥,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冠翔,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担保人:白伟春,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江诉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王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江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和王冠翔价值728673.1元的财产,原告解江已提供担保人白伟春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西站12街68幢3-3号房屋及白伟春所有的新AXJ3**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担保人白伟春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西站12街68幢3-3号房屋手续;二、冻结或查封白伟春所有的新AXJ3**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富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