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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惟响、杨玲、杨梅、杨园与郑水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惟响,杨玲,杨梅,杨园,郑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惟响,男。申请执行人杨玲,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申请执行人杨园,女。被执行人郑水洪,男。本院受理杨惟响、杨玲、杨梅、杨园申请执行郑水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水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033.4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