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