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郁亚庄与被上诉人王保强、赵允芳,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亚庄,王保强,赵允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亚庄。委托代理人季蔡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强。委托代理人丁志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允芳。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责人黄亚平。委托代理人陈方。上诉人郁亚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久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郁亚庄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郁亚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亚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郁亚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