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东宁村北首。法定代表人满孝刚,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彦(特别授权),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夏庄。法定代表人袁正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斌(特别授权),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艳丽(一般代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1元,由原告滕州市亿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