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乐芳与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乐芳,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630号原告谢乐芳,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基铂、殷苏,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乐芳与被告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乐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巧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