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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房产局,大连中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钢,男,汉族,沈阳市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朴勇德,男,朝鲜族,沈阳市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纪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男,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大连中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启东,男,回族,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刘静独任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