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505号权利人叶梦琰。法定代理人叶某。被执行人王某。叶梦琰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4月4日移送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