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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与李英爱、玄钟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李英爱,玄钟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住所安图县亮兵镇。负责人:洪汉杓,组长。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爱,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亮兵镇。被告:玄钟叁,男,朝鲜族,农民,现于韩国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诉被告李英爱、玄钟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