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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马成龙、明立、孟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马成龙,明立,孟范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地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职务:行长。被告:马成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明立,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孟范利,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马成龙、明立、孟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