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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汤明与汤锋、陈东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汤明,汤锋,陈东卫,汤丹,杭州飞龙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李汤明。委托代理人楼晓瓴。被告汤锋。被告陈东卫。被告汤丹。被告杭州飞龙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汤明诉被告汤锋、陈东卫、汤丹、杭州飞龙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汤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锋、陈东卫、汤丹、杭州飞龙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汤明撤回对汤锋、陈东卫、汤丹、杭州飞龙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李汤明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