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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林某、朱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林某,朱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任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所有的位于济宁市都市春天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冯某负责看管被查封房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某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冯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买卖,抵帐,过户,租借被查封房产等事宜,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为祥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