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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20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大绍与马松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绍,马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053-2号申请执行人:杨大绍。被执行人:马松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松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a0t02东风牌小型货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100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2)第1005号评估报告书]。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11000元及8800元为保留价进行了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杨大绍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800元价值接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松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a0t02东风牌小型货车一辆以8800元的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大绍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大绍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杨大绍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