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德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德玲,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259号起诉书及穗海检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德玲于2012年10月11日11时许,在本市海珠区昌岗中明记海鲜酒家茶皇厅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明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0.0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德玲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周德玲经入所健康检查,发现其有吸毒史二十余年,有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病史;经外院检查,考虑继发性肺结核;心电图为异常心电图;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NO0000372暂不收押通知书,决定暂不予收押。2013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周德玲到本市海珠区新滘东路大塘地铁站D出口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宇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德玲被当场抓获。另从其包中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83克,检出巴比妥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9.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2包(净重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周德玲经入所健康检查,发现吸毒、肺结核、支气管扩张等,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以NO0003101暂不收押通知书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周德玲到本市黄埔区大沙地麦当劳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罗某贤贩卖白色晶体1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德玲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周德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共12.6克、海洛因0.01克、巴比妥49.83克。上述查明的第一宗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德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周德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扣押、发还及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报告及病历,缴获的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2781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德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第二宗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德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及移送清单,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2820、2830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李某宇的证言,被告人周德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第三宗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德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扣押及移送清单,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3160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罗某贤证言,被告人周德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德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周德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德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德玲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期间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德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3克)、海洛因1包(净重0.01克)、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1.03克、巴比妥49.83克、黑色酷派牌手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27克、黑色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00元,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征远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澎周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