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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执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严芳与陈广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芳,程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怀执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严芳,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程广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08)怀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广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广发银行存款26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纳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