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伯良与林乃锋、林风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伯良,林乃锋,林风庄,林建江,余永成,余秀平,黄守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伯良,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乃锋,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风庄,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江,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被上诉人林风庄、林建江的委托代理人蒋双灌、张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永成,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秀平,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守琛,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上诉人黄伯良、林乃锋因与被上诉人林风庄、林建江、余永成、余秀平、黄守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2)梅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2)梅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闽清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6元,退还上诉人黄伯良,退还上诉人林乃锋。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卓小康代理审判员 杨淑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