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郑军与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郑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被告: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喜,该公司生产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武汉市福浩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郑军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郑军负担。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