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福民公司仲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民,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民,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超,董事长。杨福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据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亳仲调字第1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蒙城县,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福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国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指定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