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园,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220581000001120。住所:梅河口市山城镇二龙村。法人代表人:赵庆和,性别:男,1968年3月15日生,住所: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山城镇二龙村,建筑面积:2103.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梅山房权证山城镇字第G004**号的私有房产。二.查封被告梅河口市成功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山城镇二龙村,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梅国用(2007)第051915010号,地号:2006-62,使用权面积:10471.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租赁,用途:工业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 梅人民陪审员  李丽坤人民陪审员  刘美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