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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与被告王武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王武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赵湾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新亮,任该局局长。被告王武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与被告王武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于2014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武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撤回对被告王武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珂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