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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国华、刘顺想与朱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刘顺想,朱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王国华,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刘顺想,女,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雷,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夏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水木清华A座。负责人班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华、刘顺想与被告朱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华、刘顺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刘顺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刘顺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国华、刘顺想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