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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海亚四季港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芦付海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海亚四季港湾业主委员会,芦付海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062-1号原告商丘市海亚四季港湾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李怡,职务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穗峰,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书磊,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被告芦付海,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秦博,1978年11月24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海亚四季港湾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卢付海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海亚四季港湾业主委员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捷审判员  洪博审判员  耿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