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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与都江堰市乔鑫实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都江堰市乔鑫实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陶青茂,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珊珊,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丽,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乔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茜,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都江堰市乔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攀欣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培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