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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俊梅与朱明超、江明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梅,朱明超,江明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刘俊梅。被告朱明超。被告江明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梅诉被告朱明超、江明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梅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郭 丽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树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