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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诉被告李继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李继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昹,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继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诉被告李继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