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罪犯胡凯生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凯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354号罪犯胡凯生,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原黔东南州经贸委副主任,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凯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3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凯生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凯生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郭荣华审判员 刘晓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