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明与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243号原告朱明,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3号楼11层1单元110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与被告北京天地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