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刘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凤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伟被告刘凤龙原告李伟诉被告刘凤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富代理审判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王凤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