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8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石恩荣等与刘永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刘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8590号申请执行人石恩荣,女,1925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娟,女,1948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坤,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兰,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福,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洁,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敏,女,1970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才,男,1981年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与被执行刘永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永才将位于丰台区北大街北里4号楼2层1单元4号房屋过户至刘永才名下。二、刘永才于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的当日一次性将剩余房款一百二十五万元支付给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三、刘永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违约金二十七万二千元。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1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恩荣、杨玉娟、杨玉坤、杨玉兰、杨玉福、杨玉洁、杨玉敏撤回对(2013)丰民初字第1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