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屠仁忠与何情、李翠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仁忠,何情,陈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屠仁忠,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情,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翠翠,女,1983年3月8日出生,回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被执行人何情、陈翠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情、陈翠翠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翠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存款10350元(帐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燚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