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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居民。上诉人刘某、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玉玲审 判 员  吕学东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