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三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孟凡多诉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多,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三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孟凡多,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孟丽英,女,汉族。(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址,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村。法定代表人:孟祥辉,职务,主任。诉讼代理人:吴玺清,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李扬,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孟凡多诉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多诉讼代理人孟丽英,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理人吴玺清、李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多诉称:1984年,原告承包被告响堂管理区西响居委会的土地1.77亩,后该土地由原告的弟弟孟凡刚耕种。2013年10月24日,被告响堂管理区西响居委会经孟凡刚同意将该承包地收回,但不允许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该土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孟凡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争承包地确实承包给原告,但在此次分地后再次分地时,多分给原告0.7亩土地,如原告主张诉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应将再次分地时多分的0.7亩返还被告。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于1984年制作的土地台账记载,原告孟凡刚名下五人份、孟凡香名下四人份、孟凡多名下三人份,共计十二人份,共分得门前地2.948亩、温室地0.292亩(0.146亩+0.146亩)、棋盘地3.84亩,故原告孟凡多应分得门前地0.737亩、温室地0.073亩、棋盘地0.96亩,共计1.77亩。原告孟凡多承包被告响堂管理区西响居委会的土地1.77亩,后该土地经原告孟凡多同意由原告的弟弟孟凡刚耕种。2013年10月24日,被告响堂管理区西响居委会经孟凡刚同意将该承包地收回,但未将该承包地返还给原告经营。2014年2月28日,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孟凡刚、孟凡香、孟凡多具体位置由他们商量。居委会无法确定承包地四至,以承包地的台账为准。2014年4月16日,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实,载明:孟凡多承包地棋盘地东边是冯文明,西边是孟凡香,南至河边荒地,北至道。门前地东至刘荣坤、吴作明,西至孟凡香,南至水道,北至水道。温室地东至吴玺纯,西至吴玺伟,南至水道,北至道。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台账一份,证明原告孟凡多与孟凡刚、孟凡香共分得棋盘地3.84亩、门前地2.948亩、温室地0.292亩,其中孟凡多3人份、孟凡刚5人份、孟凡香4人份,共12人份,原告孟凡多名下应分得门前地0.737亩、温室地0.073亩、棋盘地0.96亩;2、通知一份,证明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孟凡刚耕种的土地共1.77亩,其中棋盘地0.96亩,门前地0.81亩;3、证实一份,证明孟凡多承包地棋盘地东边是冯文明,西边是孟凡香,南至河边荒地,北至道。门前地东至刘荣坤、吴作明,西至孟凡香,南至水道,北至水道。温室地东至吴玺纯,西至吴玺伟,南至水道,北至道。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故本院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台账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分得诉争承包地后再次分地时,将原告土地记在原告儿子孟祥禹名下,在原有承包地基础上又多分原告承包地0.7亩,要求原告予以返还;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无法确定原告承包地的四至,以承包地的台账为准。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方认为多分得承包地这一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被告方主张原告方返还多分给原告方的承包地这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方提供的证据2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3,经本院审查及询问,被告提出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3确定的事实为准,故本院对证据2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将集体所有土地依规定承包给所属村民,即原告孟凡多经营,双方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土地交给原告孟凡多经营��现原告孟凡多丧失对其合法承包地的占有权、使用权,被告未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应义务,显系被告违约,故被告理应恢复原告孟凡多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故本院对原告孟凡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诉争承包地确实承包给原告,但在此次分地后再次分地时,多分给原告0.7亩土地,如原告主张诉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应将再次分地时多分的0.7亩返还被告的主张,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恢复原告孟凡多对其1.77亩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其中棋盘地东至冯文明���西至孟凡香、南至河边荒地、北至道;门前地东至刘荣坤、吴作明、西至孟凡香、南至水道、北至水道;温室地东至吴玺纯、西至吴玺伟、南至水道、北至道)。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西响居民委员会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时应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则视为放弃上诉请求。(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晓旭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于婷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广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