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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邵军与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民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邵军,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雪迎。申请执行人邵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邵军工资款8,376.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雅斤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邵军人民币8,476.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