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秦兴保、秦明忠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兴保,明昌菊,秦明忠,陈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秦兴保,村民。申请执行人明昌菊,村民。系秦兴保妻子。被执行人秦明忠,村民。被执行人陈世荣,村民。系秦明忠妻子。本院对秦兴保、明昌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明忠、陈世荣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秦兴保、明昌菊家的进水管道按(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方案施工;二、秦明忠、陈世荣在秦兴保、明昌菊施工过程中,不进行任何阻碍施工的行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李先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