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柏兴才与谢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柏某某,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梁波,都江堰市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审理原告柏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柏XX燕负担。审判员 孟闻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