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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柏兴才与谢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柏某某,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梁波,都江堰市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审理原告柏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柏XX燕负担。审判员  孟闻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