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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解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解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崔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4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