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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魏铭富与黄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富,黄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魏铭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黄映辉,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铭富与被告黄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铭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映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映辉已将所欠的货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铭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倩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