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魏铭富与黄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富,黄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魏铭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黄映辉,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铭富与被告黄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铭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映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映辉已将所欠的货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铭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倩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