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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海明非法持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明,绰号“牛哥”,男,出生于崇左市大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大新县X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何海明持自己非法持有的两支小口径步枪乘坐桂F722**面包车与梁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大新县堪圩乡谨汤村一带打鸟时,因群众举报,傍晚四人驾车返回雷平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拦车检查,并当场收缴了两支小口径步枪。经鉴定,缴获的两支小口径步枪均具有致伤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海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何海明携带自己向他人购买的两支制式小口径步枪与梁某某、陆某某、李某某乘坐桂F722**面包车到大新县堪圩乡谨汤村一带打鸟时,被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天17时许,四人乘车返回X镇途中被公安民警拦车检查,被告人何海明弃枪逃跑,公安民警从面包车上扣缴该两支制式小口径步枪。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缴的两支制式小口径步枪均具有致伤力,是我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海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痕)字(2013)014号枪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小口径步枪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海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海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燕丽附:刑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