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认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认字第15号申请人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Subway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5Dk,普瑞斯道**号(Prinsengracht13,1015DK)。法定代表人帕翠莎.M.德马瑞斯(Patricia.M.Demarais)。委托代理人林连治、潘鹏飞,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市台江区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赛百味49608号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申请人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50114T004021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0月25日,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就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第50114T004021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的1958年在美国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该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该裁决亦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就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50114T0040212号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由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1、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4、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5、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2、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