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艳峰诉魏孝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峰,魏孝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艳峰,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孝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峰诉被告魏孝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峰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峰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