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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艳峰诉魏孝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峰,魏孝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艳峰,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孝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峰诉被告魏孝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峰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峰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