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85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委托代理人:钟璟、符开桃,该司职员。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冯青。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501室。被告在广州市天河区既没有工商注册过,也没有实际经营办公过,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告发布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K-HT-GG(2013)04011的《KuGou广告发布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涉案合同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且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依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该址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谷宜审判员 刘燕明审判员 屈卫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婧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