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建龙与曾盛玉、韩炎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龙,曾盛玉,韩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龙,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盛玉,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韩炎南,男,汉族,1965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芗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盛玉、韩炎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盛玉、韩炎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楚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