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廖华容与云南省通海县熙苑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华容,云南省通海县熙苑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廖华容,女,45岁,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县熙苑宾馆有限公司,地址通海秀山接缘小坝。法定代表人刘宝泉,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华容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县熙苑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华容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省通海县熙苑宾馆有限公司应给付廖华容工资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154.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工资等费用实际应执行2039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6119元,尚未履行1427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