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陆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陆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一号时代数码大厦27楼A5。被告陆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陆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曦 搜索“”